就业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就业政策 > 正文

自 治 区 创 业 政 策 (六)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永恒的课题,牵动着千家万户的生活。每一位为实现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的人,都是最可爱可敬的人,都渴望得到一份心仪的工作,或者勇敢地投入创业创新热潮。所有的人们,特别是在就业创业方面遇到暂时困难、希望得到帮助的人们,都是党和国家始终牵挂和关心的对象。为此,建立涵盖城乡各类劳动者、突出重点群体帮扶的就业政策体系,可以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提供帮助和扶持。

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一贯以就业为主线,致力于帮助更多劳动者寻找到合适的职位,提供更全面的就业政策。政策出台只是起点,让大家更加便捷地知晓政策、享受政策,进而实现就业创业才是我们的目的。

创业税收政策

一、享受对象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学生)。

二、政策内容和标准

1)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治区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工商登记起当月起,按规定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规定在3年(36个月)内,以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后,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治区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企业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交招用重点群众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持招用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